(2016)粤0606民初20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陈煜建与廖伟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煜建,廖伟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民初20623号原告:陈煜建,男,汉族,1987年10月27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被告:廖伟铨,男,汉族,1992年2月14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原告陈煜建与被告廖伟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煜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廖伟铨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煜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20000元并支付利息。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2年12月11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但借款期限过后,被告拒不偿还。原告在诉讼中提供借款合同、收据等证据以支持其诉讼请求。本院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但被告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综合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2年12月11日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双方约定:一、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2年12月11日起至2015年12月11日止;二、借款期间的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逾期还款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六支付违约金。当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借款2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收据》一份予以确认。被告收到借款后,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利息。借款期限过后,被告亦未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院认为,原、被告均是自然人,本案属民间借贷。被告收到借款后,即负有向原告支付利息及归还借款的义务。但被告收到借款后,并未向原告支付利息,借款到期后亦未向原告归还借款,显属违约,应承担向原告归还借款及支付利息的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廖伟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陈煜建归还借款2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2012年12月11日起至2015年12月11日止的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最高额以月息20‰为限;2015年12月12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的利息,按每日万分之六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0元,由被告廖伟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欧阳永本审 判 员 何 霈 锋人民陪审员 梁 玲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丽 婷潘芷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