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1民初2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张艳与谷洪伟、范永英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艳,谷洪伟,范永英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1民初2042号原告:张艳,女,1973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代理人:张慧,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谷洪伟,男,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范永英,女,1962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系谷洪伟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艳与被告谷洪伟、范永英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艳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中,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艳负担。审判员 杨子全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 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