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3刑初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龙方富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方富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53刑初149号公诉机关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龙方富,男,1968年9月4日出生,汉族,籍贯重庆市荣昌区,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重庆市荣昌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15日被荣昌区公安局取保候审。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以渝荣检刑检刑诉[2017]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方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洁、被告人龙方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龙方富与雷某等人在重庆市荣昌区西门桥桥头一餐馆吃饭并饮酒。饭后,龙方富持E类驾驶证驾驶号牌为渝X普通二轮摩托车从西门桥出发往荣昌区螺罐村方向行驶,该车行至荣昌区荣吴路路口地段时被民警查获。经对龙方富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19毫克/100毫升。随后,荣昌区公安局民警将龙方富带至荣昌区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并送检。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龙方富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0.5毫克/100毫升。龙方富到案后如实供述本案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龙方富在本院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且有荣昌区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鉴定意见通知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文书、机动车登记信息、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证人雷某的证言、被告人龙方富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方富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符合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要件。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龙方富犯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以刑罚处罚。龙方富到案后如实供述本案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综合龙方富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龙方富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黄常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纯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