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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5执1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宗振江与开封正源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宗振江,开封正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25执1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宗振江,男,1954年6月29日生。被执行人开封正源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振华,经理。本院在执行宗振江与开封正源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申请执行人宗振江与被执行人开封正源置业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开封正源置业有限公司已按和解协议履行2000万元(含1400万本金及600万利息),剩余600万本金及相应利息将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倪 盎审判员 亓国战审判员 汪 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睿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