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民终1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蒋洪锡、邵云龙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洪锡,邵云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终18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蒋洪锡,男,197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云龙,男,196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吴江市。上诉人蒋洪锡与被上诉人邵云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3民初182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蒋洪锡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林军审 判 员 韦红平代理审判员 王小青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胡晔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