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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民终1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蒋洪锡、邵云龙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洪锡,邵云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终18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蒋洪锡,男,197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云龙,男,196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吴江市。上诉人蒋洪锡与被上诉人邵云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3民初182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蒋洪锡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林军审 判 员  韦红平代理审判员  王小青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胡晔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