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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03执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程金财与达州市达县七里沟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金财,达州市达县七里沟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03执898号申请执行人程金财,男,生于1967年8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达州市达县七里沟煤矿。组织机构代码:x。法定代表人:杨斌。本院在执行程金财申请执行达州市达县七里沟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达州市达县七里沟煤矿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程金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黎亚非审 判 员  栾心明代理审判员  杜 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何成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