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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3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孙云方与被告西安市周至县宏利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静美,陕西仁德厚建材家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7678号原告姜静美,女。委托代理人姜静蕊,陕西宽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润乐,陕西宽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陕西仁德厚建材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郑家寺村**号村委会*楼***室。法定代表人李健,总经理。原告姜静美与被告陕西仁德厚建材家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8月13日,其与陕西鑫兴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商业场地租用合同》,租用位于仁德国际北三环建材商业广场四层4C-8-9位置,次日,其与被告签订《商业运营管理服务合同》,约定被告为其租赁的上述位置运营管理和服务,其向被告缴纳保证金2万元和管理保证金3000元;在其撤场及质保期满后予以退还,合同签订后,其依约交纳了上述费用。合同到期且符合退还上述费用,向被告提出退还上述费用的申请,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予退还,另被告还承诺向其退还空调费,但至今未退还。故诉至法院,被告退还质量保证金2万元及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7年5月1日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被告退还管理保证金3000元及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7年4月1日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被告退还空调费2432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依据原告向法庭提交的材料,本院依法向被告邮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但未能有效送达。对此,原告亦不申请公告,致本院不能依法定程序对该案进行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姜静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5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宸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薛艳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