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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7执1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苏州市相城区元联永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朱永生、张素明等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市相城区元联永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朱永生,张素明,王翠英,洪芳,盛建明,扬州永嘉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7执1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州市相城区元联永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富元路1358号。法定代表人:王盘根,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振华、朱勇,江苏百年英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朱永生,男,197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被执行人:张素明,男,196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被执行人:王翠英,女,196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被执行人:洪芳,女,196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被执行人:盛建明,男,196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被执行人:扬州永嘉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横沟村村部大楼。法定代表人:朱永生,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苏州市相城区元联永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朱永生、张素明、王翠英、洪芳、盛建明、扬州永嘉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六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及传票,责令其如实申报财产并按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六被执行人均未按法院判决履行。执行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盛建明名下共有的位于苏州市相城区太平街道元春路8号27幢101室房地产,被执行人张素明、王翠英名下共有的位于苏州市工业园区青剑湖花园131幢201室、202室房地产二套,查封了被执行人朱永生名下苏E×××××、苏E×××××汽车二辆,查封了被执行人张素明名下苏E×××××汽车一辆,但上述财产存在抵押且有另案查封,或本院未能实际扣押,故本院暂无法处置。本院经向相关部门查询,未查获上述六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被执行人朱永生因债务较多且企业己关闭,本院无法查知上述被执行人目前下落。被执行人朱永生、盛建明且涉案较多,分别为(2015)吴执字第03134号、(2016)苏0591执577号、(2016)苏0509执2406号等,上述案件均未有效执结。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六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六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查封的房地产及车辆未能实物扣押外,未查获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倪建达执行员  徐建明执行员  吴 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戴 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