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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3执1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赵艳国、牛坡、师琳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艳国,牛坡,师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3执1936号申请执行人:赵艳国,男,1973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执行人:牛坡,男,1965年6月24日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执行人:师琳,女,1963年5月14日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艳国与被执行人牛坡、师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二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及利息共计2455013.70元。执行中,本院已执行了部分款项,同时诉讼中已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但该房产不具备处置条件且本院已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目前被执行人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有利审 判 员  闻 娣代理审判员  刘家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伟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