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82民初367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赵晓勇与张玉生、河南安瑞置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晓勇,张玉生,河南安瑞置业有限公司,辉县市百泉镇梅溪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82民初3671号之二原告:赵晓勇,男,1980年12月7日生,住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书翔,系辉县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张玉生,男,1977年11月8日生,住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司相山,系辉县法律服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合山(系被告张玉生父亲),男,1951年11月10日生,住辉县。被告:河南安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苏门大道与百泉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党艳丽,总经理。被告:辉县市百泉镇梅溪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辉县市百泉镇梅溪村。本院于2017年4月22日对原告赵晓勇诉被告张玉生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豫0782民初3671号民事裁定书上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民事裁定书第一页倒数第四行“原告于2017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更正为“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民事裁定书第二页落款时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更正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审 判 长 李启庆人民陪审员 袁明顺人民陪审员 刘扎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小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