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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24执10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樊文洪与XX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文洪,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24执10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樊文洪。被执行人:XX。樊文洪与XX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作出的(2015)鄂南漳民二初字第002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外出务工,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了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2015)鄂南漳民二初字第0020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军审判员 程实忠审判员 尤明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大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