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4民初1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郭永刚与沈丘县鑫鑫置业有限公司、庞新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永刚,沈丘县鑫鑫置业有限公司,庞新建,庞随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4民初1303号原告:郭永刚,男,197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被告:沈丘县鑫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丘县槐店回族镇兆丰大道中段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40794049396。法定代表人:庞新建。被告:庞新建,男,1965年3月14日出生,回族,住沈丘县。被告:庞随建,男,1972年3月30日出生,回族,住沈丘县。原告郭永刚与被告沈丘县鑫鑫置业有限公司、庞新建、庞随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郭永刚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永刚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永刚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郭永刚负担。审判员 周文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顾文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