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2民初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汪树红与卞跃兵、黄正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树红,卞跃兵,黄正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982民初234号原告:汪树红。被告:卞跃兵。被告:黄正娥。原告汪树红诉被告卞跃兵、黄正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树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卞跃兵、黄正娥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汪树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8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2月10日,被告卞跃兵以生意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8000元,并立有借条一份,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被告卞跃兵、黄正娥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0日,被告卞跃兵、黄正娥向原告汪树红借款18000元,用于生活,并立有借条一份,借条内容为:“借条,今借到汪树红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18000元),用于周转。借款人:黄正娥、卞跃兵,2015年2月10日”。经原告汪树红多次追要未果,遂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借条原件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借贷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汪树红主张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卞跃兵、黄正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其举证、质证、辩论权利的放弃。综上,被告卞跃兵、黄正娥负有偿还原告汪树红债务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卞跃兵、黄正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汪树红借款人民币1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被告卞跃兵、黄正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潘 锋审判员 夏玉珍审判员 许继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韦广琴附录法律文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