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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22民初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廖显梅与王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显梅,王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322民初93号原告:廖显梅,女,1957年11月20日生,住四川省富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显书,富顺县源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红,女,1976年9月16日生,住四川省富顺县。原告廖显梅与被告王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显梅及委托代理人黄显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红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廖显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归还原告人民币33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与被告是朋友关系,2016年12月12日被告声称自己急需用钱,请原告借款3至4万,说是2016年12月31日以前一定还清。原告于2016年12月12日用微信转款和现金给付一共借款33000.00元给被告,被告当即立下借条2张为凭。2017年1月2日原告请被告支付上述借款,被告不予理睬。之后,不接听原告的电话。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原告依法向您院起诉,敬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王红未提供书面和口头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2月10日,被告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原告经微信转账13000元给付被告,被告王红于2016年12月12日出具借条一份给原告,同时要求原告再借20000元,原告从银行转账20000元给被告,被告出具借条一份。之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款未果,诉至法院。上述事实,原告提供了借条2份、微信转账记录、银行取款单、通话记录等,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真实、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王红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廖显梅的借款33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625元,由被告王红全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金文审判员  何春燕审判员  余 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