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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民初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姚有吉与陈德财、陈美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有吉,陈德财,陈美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845号原告:姚有吉,男,196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永安市贡川镇计生服务中心职工,住永安市。被告:陈德财,男,196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陈美珠,女,1966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原告姚有吉与被告陈德财、陈美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姚有吉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姚有吉以陈美珠同意代为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姚有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姚有吉负担。审判员  罗志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俞丽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