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民初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姚有吉与陈德财、陈美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有吉,陈德财,陈美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845号原告:姚有吉,男,196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永安市贡川镇计生服务中心职工,住永安市。被告:陈德财,男,196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陈美珠,女,1966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原告姚有吉与被告陈德财、陈美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姚有吉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姚有吉以陈美珠同意代为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姚有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姚有吉负担。审判员 罗志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俞丽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