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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2民初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余鑫与李著晗、李政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鑫,李著晗,李政学,颜景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2民初928号原告:余鑫,男,194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宁市兖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波,兖州颜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著晗,男,199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济宁技师学院学生,住济宁市兖州区。被告:李政学(系李著晗之父),男,197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宁市兖州区。被告:颜景廷(系李著晗之母),女,197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宁市兖州区。以上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会强,兖州龙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原告余鑫与被告李著晗、李政学、颜景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原、被告经协商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纠纷已解决,原告余鑫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鑫与被告李著晗、李政学、颜景廷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自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原告余鑫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鑫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鑫负担。审判员 田 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秦宏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