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6执恢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某与马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马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6执恢17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马某,男,汉族。申请人张某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淅民商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马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已强制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规定》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淅民商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卢晓娜执行员 : 杨 泓执行员 :郭胜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晓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