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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002执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丁茂生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丁茂生,涂燕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02执848号申请执行人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负责人皮利伟,总经理。被执行人丁茂生,男,198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宜黄县人,住宜黄县。。被执行人涂燕秋,女,1984年8月5日出生,汉族,宜黄县人,住临川区。。本院在执行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与丁茂生、涂燕秋保险追偿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丁茂生与申请执行人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涂燕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的(2016)赣1002民初18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易淑闽审判员  廖 翀审判员  全 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詹黎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