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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1民初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陈立国与崔同刚、罗茂忠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立国,崔同刚,罗茂忠,山东冠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锦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1民初892号原告:陈立国,男,196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张店区。被告:崔同刚,男,196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被告:罗茂忠,男,197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被告:山东冠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东方之珠1号楼1单元30层东户。法定代表人:罗茂忠,经理。被告:山东锦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唐华路609号。法定代表人:荆茂福,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立国诉被告崔同刚、罗茂忠、山东冠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锦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立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立国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8元,减半收取39元,由原告陈立国承担。审判员  田召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