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1民初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陈立国与崔同刚、罗茂忠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立国,崔同刚,罗茂忠,山东冠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锦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1民初892号原告:陈立国,男,196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张店区。被告:崔同刚,男,196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被告:罗茂忠,男,197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被告:山东冠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东方之珠1号楼1单元30层东户。法定代表人:罗茂忠,经理。被告:山东锦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唐华路609号。法定代表人:荆茂福,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立国诉被告崔同刚、罗茂忠、山东冠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锦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立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立国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8元,减半收取39元,由原告陈立国承担。审判员 田召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