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财保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中船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船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财保672号申请人中船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潭新公路220号。法定代表人钱德英。委托代理人黄韵,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艳,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99号。法定代表人赵全民。申请人中船重型装备有限公司因仲裁程序中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72493.4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已就本案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二百六十七万二千四百九十三元四角九分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俊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胜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