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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8民终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梁玉海与高文革、郭荣亮、王成、周磊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玉海,王成,高文革,郭荣亮,周磊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8民终4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梁玉海,男,1971年3月10日出生,住石河子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成,男,1973年4月29日出生,住石河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浦春强,新疆迪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文革,男,1974年7月18日出生,住石河子市25小区**栋***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荣亮,男,1966年9月14日出生,住一五0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磊,男,1979年7月7日出生,住一五0团。上诉人梁玉海因与被上诉人王成、郭荣亮、周磊、高文革保证合同纠纷上诉一案,不服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6)兵9001民初69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梁玉海于2017年4月2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梁玉海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梁玉海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795元,减半收取897.50元,由上诉人梁玉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书钢代理审判员  张小萍代理审判员  朱秀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文黎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