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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2民初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韩富、吴丽华等与谭桂英等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富,吴丽华,谭桂英,韩雪,韩某某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2民初379号原告韩富,男,1950年2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原告吴丽华,女,1950年7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委托代理人韩秀英,女,1975年4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系二原告之女)委托代理人孙成军,吉林集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桂英,女,1970年1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韩雪,女,1991年12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韩某某,男,2000年11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富、吴丽华诉被告谭桂英、韩雪、韩某某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富、吴丽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5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王 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亚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