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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民辖终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王东等与甘肃泓畅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东,田秀利,陈志勇,侯轹,甘肃泓畅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辖终2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东,男,197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嘉峪关市。上诉人(原审被告):田秀利,女,197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嘉峪关市。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志勇,男,197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嘉峪关市。上诉人(原审被告):侯轹,女,198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嘉峪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泓畅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法定代表人:蓝廷,董事长。上诉人王东、田秀利、陈志勇、侯轹因与被上诉人甘肃泓畅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4民初19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王东、田秀利、陈志勇、侯轹申请撤回对本案管辖权异议提起的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东、田秀利、陈志勇、侯轹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东、田秀利、陈志勇、侯轹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上诉人王东、田秀利、陈志勇、侯轹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 勇审判员 王 贺审判员 梁志雄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