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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终4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郑州郑东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州郑东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44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郑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祭城镇金庄村。法定代表人张永亚,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挥龙,河南新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常青路6号。法定代表人张贵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浩,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郑州郑东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河南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豫0191民初98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豫0191民初9840号民事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豫0191民初984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郑州郑东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431元,上诉人河南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944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姚振勇审判员  周 勇审判员  刘 皓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培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