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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2执恢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王明宪申请执行王苗苗、王二伟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宪,王苗苗,王二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82执恢51号申请执行人王明宪,男,1963年9月11日生,汉族,住沁阳市。被执行人王苗苗,女,1985年5月16日生,汉族,住沁阳市。被执行人王二伟,男,1985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沁阳市。申请执行人王明宪申请执行王苗苗、王二伟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沁民崇义初字第000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提交结案证明,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沁民崇义初字第000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爱君审判员  李好威审判员  张 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董永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