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202民初1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原告曹飞龙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飞龙,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02民初1018号原告:曹飞龙,男,198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阳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迎春,山西永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负责人:陈世珍,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曹飞龙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飞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7元,减半收取,本院退还原告1128.5元,其余112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毅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窦建芳张树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