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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21民初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梁勇华与钟德武、郭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勇华,钟德武,郭丹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821民初930号原告梁勇华,男,1987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南县。委托代理人梁洁兰,女,1965年11月1日出生,平南县安怀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钟德武,男,198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南县。被告郭丹丹,女,1977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南县。原告梁勇华与被告钟德武、郭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勇华的委托代理人梁洁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钟德武、郭丹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勇华诉称,被告钟德武以生意资金周转不足为由于2013年3月1日向原告借款2万元。被告至今拒绝还款。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并支付按月利率3℅计算的违约金给原告。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身份证,证实原告的身份情况;2、借条,证实被告钟德武在2013年3月1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以及约定的借款期限及违约金约定情况;3、被告钟德武身份证复印件,证实被告钟德武的身份情况;4、婚姻查档信息,证实二被告是夫妻关系。被告钟德武、郭丹丹没有出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出答辩和书面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钟德武、郭丹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已放弃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1、2、3、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综合全案证据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被告钟德武以生意资金不足为由于2013年3月1日向原告梁勇华借款20000元,并在格式化的《借条》上填好借款数目、借款期限及违约金等内容后签名捺印。其中借款期限:至2014年2月28日止;违约金约定:逾期应支付违约金每日人民币100元。逾期后二被告没有归还借款,2017年3月6日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另查明,被告钟德武与被告郭丹丹于2005年10月20日在平南县民政局登记结婚。本案争议焦点为:1、被告钟德武是否借到原告的2万元?2、原告的违约金请求是否合理,应否支持?3、如何确定本案债务的偿还责任。本院认为,一、关于被告钟德武是否借到原告的2万元。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条》,本院依法认定被告钟德武于2013年3月1日借到原告梁勇华的借款2万元。二被告没有提出抗辩,本院依法认定二被告没有偿还借款给原告。二、关于原告的违约金请求是否合理,应否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原告请求的违约金过高,依法应按年利率24%计算。至于违约金计算的起始时间,应自被告违约的次日即2014年3月1日起计算。三、关于如何确定本案债务的偿还责任。被告郭丹丹与被告钟德武是夫妻关系,本案债务是在二被告的夫妻存续期间产生,依法应视为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郭丹丹应对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钟德武、郭丹丹应偿还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及违约金给原告梁勇华。(违约金计算方法:自2014年3月1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履行义务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钟德武、郭丹丹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生效判决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300元(户名: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开户行:农行贵港分行营业部;受理帐号:45×××93)。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吴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成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