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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3执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冯玉良与朱永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玉良,朱永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3执50号申请执行人:冯玉良,男,住所地九台区。被执行人:朱永吉,男,住所地九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玉良与被执行人朱永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朱永吉已将执行钱款18000元汇入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账户,剩余钱款申请人冯玉良自愿放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九民初字第10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景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钱 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