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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11民初1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周根宝与邵旭初、俞小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根宝,邵旭初,俞小妹,俞金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11民初1368号原告:周根宝,女,195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秀洲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玲芬、高祎,嘉兴市秀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邵旭初,男,196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嘉善县。被告:俞小妹,女,196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嘉善县。被告:俞金土,男,196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嘉善县。原告周根宝与被告邵旭初、俞小妹和俞金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周根宝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根宝撤回起诉处理。(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晓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顾奕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