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6执2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支行、杨春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支行,杨春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6执2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6145701107G,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昆阳镇雅河路246号。负责人:姜萌韶,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上青,浙江金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春妹,女,1971年4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710426144X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26民初5844号民事判决书,业已受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支行与被执行人杨春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外人李键与被执行人杨春妹就被执行人杨春妹所有的坐落于平阳县萧江镇古院路18号房屋达成买卖协议,第三人李键同意903800元购得坐落于平阳县萧江镇古院路18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温房权证平阳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平国用(2014)字第××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坐落于平阳县萧江镇古院路18号房屋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李键所有,该房屋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李键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李键可持本裁定书和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在60日内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办理产权、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所需补交土地出让金和税费依照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由买受人李键全部承担。三、原对该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的查封同时解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执行员 陈建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孔苗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