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81财保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巴平利、翟东伟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巴平利,翟东伟,巩义市信拓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财保61号申请人:巴平利,男,198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被申请人:翟东伟,男,1987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被申请人:巩义市信拓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北山口镇西头村。申请人巴平利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翟东伟驾驶的豫A×××××号重型自卸货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巴平利以10000元现金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翟东伟驾驶的豫A×××××号重型自卸货车于本院指定地点,期限为两年。案件申请费520元,已由申请人巴平利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延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牛怡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