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04执异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徐宏粉、彭源等与姜堰市中兴织布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宏粉,彭源,彭某,彭耘,姜堰市中兴织布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04执异14号申请人:徐宏粉。申请人:彭源。申请人:彭某。申请执行人:彭耘。被执行人:姜堰市中兴织布厂,住所在泰州市姜堰区经济开发区马厂村。投资人:沙华卉。本院在执行彭耘与姜堰市中兴织布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泰州市姜堰区公安局城南派出所证明及泰州市姜堰区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太平社区居民委员会亲属关系证明。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彭耘系申请人徐宏粉丈夫,系申请人彭源、彭某父亲。彭耘与姜堰市中兴织布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08)姜民初字第0749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姜堰市中兴织布厂未按该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彭耘于2008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08)姜执字第0979号。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彭耘于2016年10月5日病故,申请人徐宏粉、彭源、彭某系申请执行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本院认为,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死亡,该公民的继承人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申请人徐宏粉、彭源、彭某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陈网喜审判员 陈小燕审判员 尤方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丁 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该公民的遗嘱执行人、受遗赠人、继承人或其他因该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