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6执1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姜书国、郭山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书国,郭山普,张召英,姜晋友,史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6执1105号申请执行人:姜书国,男,196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郭山普,男,196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张召英,女,1965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系被告郭山普之妻。被执行人:姜晋友,男,197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史金华,男,196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书国与被执行人郭山普、张召英、姜晋友、史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郭山普、张召英、姜晋友、史金华的银行存款、机动车辆及房产的登记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郭山普名下有车辆一辆(京N×××××)已查封,但无法确定车辆下落。张召英银行存款1456.48元(已划拨),史金华自动履行偿还28000元。未发现其他有价值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郭山普、张召英、姜晋友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姜书国未提供其他有价值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本案执行标的金额49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等,已执行28821.54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宏昌审判员 刘华忠审判员 王 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