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刑更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滕雪年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滕雪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 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刑更460号罪犯滕雪年,男,1959年5月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辽宁省大连市人。现于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8日作出(2010)大刑一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滕雪年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1月24日被投入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2013年10月21日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辽刑执字第107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现刑期至2032年4月20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瓦房店监狱于2017年4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罪犯滕雪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兑现记功奖励5次,表扬奖励2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滕雪年的认罪悔过书、证人证言、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滕雪年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滕雪年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刑期自2013年10月21日起至2031年8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黄微审判员夏红军审判员李晓萃二Ο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刘丰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