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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3民初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王峰与韩太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峰,韩太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3民初795号原告:王峰,男,1982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生(原告父亲),住汤阴县。被告:韩太平,男,196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原告王峰与被告韩太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生、被告韩太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韩太平偿还借款180000元并支付利息6840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2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40000元,2014年3月2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元;2015年7月1日,被告因拖欠借款利息而向原告出具36000元的借据。2016年4月26日,经原告要求,被告将2014年2月20日、2014年3月24日的两笔借款合计180000元及利息36000元汇总后向原告出具了216000元的借据。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80000元及利息68400元(2016年4月26日至2017年4月13日期间的利息计算为32400元)。被告韩太平承认原告王峰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韩太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王峰借款180000元及利息68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90元,减半收取计2495元,由被告韩太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苏 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海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