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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4民初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应孔勤与刘文锋、严修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寻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孔勤,刘文锋,严修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34民初160号原告:应孔勤,男,196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寻乌县。委托代理人:谢珍祥,江西神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榕,江西神光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文锋,男,197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寻乌县。被告:严修园,男,196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寻乌县。原告应孔勤与被告刘文锋、严修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应孔勤的委托代理人曾榕,被告刘文锋、严修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应孔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刘文锋、严修园共同连带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并从2015年3月16日起按月息6000元计算,利随本清;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刘文锋、严修园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16日,被告刘文锋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借款利息为每月6000元,被告严修园作为担保人保证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担保期限从借款人借款之日至还清借款本息止。借款时,被告刘文锋当即向原告出具了一张200000元的借条,且严修园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予以确认。此后,自2015年3月16日起,借款就未再支付过利息,且原告多次要求返还借款本息,但借款未被返还,保证人也未履行保证义务。为维护原告的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刘文锋辩称,自己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属实,但借款给付时原告预扣了7000元利息,实际本金为193000元,且利息一直支付至2015年4月,担保人也缴交了几个月利息。被告严修园辩称,被告刘文锋所述属实,在2015年4月后,自己向原告缴交了2个月利息。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2014年9月16日,被告刘文锋向原告应孔勤借款200000元,并由被告严修园担保;2、借款约定按月利率35‰计算利息,且利息给付至2015年6月16日。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借条,证明被告刘文锋向原告应孔勤借款200000元,且约定利息按月利率35‰计算,且被告严修园对该借款进行保证的事实。借条内容写明:“兹借到应孔勤现金贰拾万元,¥200000元,月息叁分伍”。被告刘文锋在该借条经手人处签名并按捺指纹予以确认,被告严修园在借条上写明担保人,并在该处签名并按捺指纹予以确认。2、收条,证明被告刘文锋向原告支付利息的事实。2015年1月18日收条内容写明:“兹收到严修园利息(1月16日-2月16日的利息,7000元)”;2015年3月31日收条内容写明:“缴款单位严修园、刘文锋,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事由2.16-3.16利息7000元”;2015年4月4日收条内容写明:“兹收到严修园现金柒仟元,¥7000”。3、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刘文锋、严修园的陈述,证明本案被告刘文锋向原告借款200000元,被告严修园对该借款进行保证,在2015年4月4日刘文锋最后一次给付利息后,严修园还缴交了2个月利息。经本院审查,以上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具有证明效力。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刘文锋向原告应孔勤借款200000元,双方虽未订立合同,但从本案的借条内容已证实双方对借款达成了合意,且原告应孔勤已履行给付借款200000元的义务。被告刘文锋、严修园称,给付借款时,预扣了一个月利息,实际给付193000元,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佐证,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该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刘文锋须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借款利息方面,本案借款约定月息叁分伍,即按月利率35‰计算,违反了法律中民间借贷的限制规定,超出了年利率24%即月利率20‰,本院只对未超出部分予以保护。根据被告刘文锋提交的收条,2015年4月4日的收条中虽未备注该笔利息所属期间,但根据2015年1月18日、2015年3月31日的收条内容,利息付至2015年3月16日。2015年4月4日的7000元,则为2015年3月17日至2015年4月16日的利息。此后,被告严修园又缴交了两个月利息,本案借款利息已付至2015年6月16日,未付的利息,本院支持自2015年6月17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保证责任方面,本案中双方未对保证方式、保证范围、保证期限进行约定,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应孔勤可自主债务到期之日起六个月要求被告严修园对刘文锋的本案全部债务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现严修园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佐证原告未在保证期限内主张保证责任,原告也未免除严修园的保证责任,严修园须对本案的全部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的保证责任。严修园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的范围内向刘文锋追偿。综上所述,原告应孔勤主张要求被告刘文锋返还借款本金2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要求支付2015年3月16日起按月息6000元即月利率30‰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部分,予以支持;原告应孔勤主张要求被告严修园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文锋自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应孔勤返还借款本金计人民币2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借款20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6月16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二、被告严修园对本案被告刘文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严修园在承担本案保证责任后,可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刘文锋追偿;三、驳回原告应孔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150元,由被告刘文锋、严修园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熊婷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陈青山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第三十三条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