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民初3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罗竟与刘凎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子琳,刘凎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3888号申请人罗子琳(曾用名刘芷琳),女,汉族,2014年7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成都市高新区。法定代理人罗竟,女,汉族,1980年10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成都市金牛区。被申请人刘凎,男,汉族,1980年7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审理罗竟诉刘凎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罗竟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刘凎价值1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位于高新区中和会龙路×号×栋×单元×楼×号房产(权29×××41,建筑面积89.02平方米)进行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罗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保障案件执行及当事人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刘凎的银行账户现金10万元(账号:62×××××××××××××××32,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二、查封高新区中和会龙路×号×栋×单元×楼×号房产(权29×××41,建筑面积89.02平方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杨 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雪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