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4民初2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上海宸思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和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宸思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2418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沪0114民初2418号原告:上海和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尹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薇,上海左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文秀,上海左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宸思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杨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秋君,上海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仪,上海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和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宸思商务咨询有限公司间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在收到本案缴纳诉讼费通知后,亦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本案可按原告撤诉处理。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和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范培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石 翀审判员 范培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石 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