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5民初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盐山县荣跃钢材经销处与谢广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山县荣跃钢材经销处,谢广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25民初920号原告:盐山县荣跃钢材经销处,个体工商户,住所地盐山县盐山镇南门外村***号。经营者:许跃荣,男,汉族,1967年3月4日生,住盐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洪智,河北兴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广臣,男,196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盐山县。原告盐山县荣跃钢材经销处与被告谢广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盐山县荣跃钢材经销处之经营者许跃荣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洪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广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盐山县荣跃钢材经销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谢广臣给付货款91919元;2.谢广臣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盐山县荣跃钢材经销处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许跃荣,经营范围销售钢材。谢广臣向盐山县荣跃钢材经销处购买槽钢,由许跃荣送货到谢广臣处,谢广臣未支付货款。经许跃荣追要,2016年2月25日谢广臣为许跃荣写下欠条一张,并约定于同年5月1日前付清。欠条内容为:“欠条欠槽钢款玖万壹千玖佰壹拾玖元整(91919元)(5月1号前付)谢广臣2016年2月25日号”。逾期后,谢广臣仍未向盐山县荣跃钢材经销处(经营者许跃荣)支付货款,盐山县荣跃钢材经销处于2017年3月28日诉至本院。谢广臣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意见。上述事实由盐山县荣跃钢材经销处(经营者许跃荣)当庭陈述及提交的谢广臣书写的欠条原件予以证实,虽然谢广臣未到庭参加诉讼对以上证据进行质证,但经本院审查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具有真实性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证实盐山县荣跃钢材经销处(经营者许跃荣)诉称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谢广臣向盐山县荣跃钢材经销处购买槽钢,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盐山县荣跃钢材经销处已向谢广臣交付货物,谢广臣应按约定支付全部货款,逾期仍未支付应承担违约责任,应继续向盐山县荣跃钢材经销处支付货款9191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谢广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盐山县荣跃钢材经销处(经营者许跃荣)货款9191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98元,由被告谢广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崔国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 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