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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91行初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尤玉明与靖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玉明,靖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1291行初94号原告尤玉明,男,1966年7月4日生,汉族,住靖江市。被告靖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靖江市人民中路125号。法定代表人顾灿红,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肖向军,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孙锐,江苏江豪(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尤玉明诉被告靖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尤玉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剑峰代理审判员  王 巍人民陪审员  李华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 韵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