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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2民初6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瓜分理处与被告王鹏飞,王永华,贾莉,高海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瓜分理处,贾莉,王永华,王鹏飞,高海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民初629-2号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瓜分理处,住所地府谷县木瓜镇。负责人姬建慧,该分理处主任。被告贾莉,女,1990年04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武家庄乡。被告王永华,男,197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府谷镇。被告王鹏飞,男,1986年06月0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木瓜乡。被告高海宁,女,1982年08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府谷镇。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瓜分理处与被告王鹏飞,王永华,贾莉,高海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结案,故解除对王永华工资账户的冻结。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王永华工资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郝振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瑞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