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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26执恢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邹明伦、张开群申请执行李登超、王时彬、袁成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夹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明伦,张开群,李登超,王时彬,袁成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126执恢39号申请执行人:邹明伦,男,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茜草镇。申请执行人:张开群,女,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茜草镇。被执行人:李登超,女,住宜宾市翠屏区宜宾造纸厂。被执行人:王时彬,男,住宜宾市翠屏区岷江西路。被执行人:袁成强,男,住四川省高县大窝镇。申请执行人邹明伦、张开群申请恢复执行李登超、王时彬、袁成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其执行请求为:由被执行人李登超、王时彬、袁成强向申请执行人邹明伦、张开群支付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款260300.05元(其中李登超、王时彬以其所继承王进华的遗产范围为限进行赔偿)以及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2951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执行查控系统以及到被执行人所在地对被执行人袁成强的婚姻、工商、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袁成强除与案外人杨秋梅有一套75.99平方米的按揭住房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该房产存在以下问题:1、该房的按揭时间是2011年4月27日,按揭时间不长,价值不大。2、案外人杨秋梅与被执行人袁成强的离婚时间是2012年9月27日,而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是2012年12月1日,因此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还需要析产。3、案外人杨秋梅与被执行人袁成强离婚时,双方约定将该住房赠与女儿袁厚庆,故该住房的所用权存在一定争议,需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赠与效力。因此该住房不便执行。另查明,查明被执行人袁成强因犯赌博罪被判刑,还在服刑。本院到死者王进华生前住所地对其遗产进行了调查,但未查询到王进华的遗产。因被执行人李登超、王时彬、袁成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将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了信用惩戒。2017年4月6日,本院将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邹明伦、张开群进行了告知并征询意见,申请执行人邹明伦、张开群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良军审判员  徐洪川审判员  张熹臻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文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