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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91民初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戴莉与高晓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莉,高晓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91民初378号原告:戴莉,女,汉族,1974年6月6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被告:高晓果,女,汉族,1980年10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偃师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戴莉诉被告高晓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照规定预交诉讼费,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戴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瑞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来亚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