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91民初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戴莉与高晓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莉,高晓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91民初378号原告:戴莉,女,汉族,1974年6月6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被告:高晓果,女,汉族,1980年10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偃师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戴莉诉被告高晓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照规定预交诉讼费,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戴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瑞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来亚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