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183民初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句容市中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巫玉鹏、孙秋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句容市中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巫玉鹏,孙秋华,刘磊,夏文兵,王法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3民初443号原告:句容市中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郭庄镇金星村。法定代表人:孙大财,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屠冰,江苏天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彩云,江苏天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巫玉鹏,男,汉族,1979年6月22日生,,南京市人,住句容市开发区。被告:孙秋华,女,汉族,1979年8月6日生,,句容市人,住句容市开发区。被告:刘磊,男,汉族,1981年12月25日生,,句容市人,住句容市。被告:夏文兵,男,汉族,1970年9月14日生,,镇江市人,住镇江市。被告:王法普,男,汉族,1971年4月5日生,,句容市人,住句容市。原告句容市中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巫玉鹏、孙秋华、刘磊、夏文兵、王法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立即返还借款10000元。原告句容市中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句容市中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句容市中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王洪亮代理审判员  居祥龙人民陪审员  许柏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江思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