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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81民初1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赵德权与姚福庄、姚志海相邻关系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德权,姚福庄,姚志海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881民初1767号原告:赵德权,男,1955年9月16日出生,农民,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宪国,男,系盖州市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姚福庄,男,出生年月日不详,农民,汉族。被告:姚志海,男,出生年月日不详,农民,汉族。原告赵德权诉被告姚福庄、姚志海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德权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宪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姚福庄、姚志海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的理由拒不到庭,故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德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恢复原告东墙外排水沟。事实和理由:我与二被告系东西院邻居,我家东院墙外有一条排水沟用于排水,从2015年开始被告将我家排水沟填平种地,导致雨季水无法排除,直接流入我家院里,给我们家造成极大的危害。因此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停止侵权,将排水沟恢复原状。被告姚福庄、姚志海未答辩。根据原告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以及现场勘查情况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东西院邻居,二被告系父子关系。原告家住西院,二被告家住东院,原告家院落地势较低,与被告家院落有一定的垂直落差。原告居住的房屋原系本村姚福山的房屋,姚福山卖给了姚福权,姚福权卖给了姚志富,姚志富转手卖给了本案被告。前两任房主均证实,被告家大门外园田地靠近原告家东院墙一侧留有一排水沟,用于雨季排水。另现场可见被告大门外园田地南端小墙墙体留有一排水孔。2015年二被告将水沟铲平种地,致使雨季雨水直接排到原告家院内。本院认为,从被告房屋原居住房主的证实及现场勘查情况可以确认,争议地段原有一排水沟属实,现二被告将排水沟铲平,由于双方院落地势有落差,致使雨季雨水排放到原告家院内,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二被告的行为违反了相邻关系物权的法律规定,应停止侵权,将排水沟恢复原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将大门外园田地靠近原告东院墙一侧的排水沟恢复原状,以保证该地段雨季正常排水。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文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