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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82民初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孙成奎与崔发庆、唐爱敏、辽宁超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石桥市百兴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成奎,崔发庆,唐爱敏,辽宁超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石桥市百兴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82民初772号原告孙成奎,男,195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崔发庆,男,自然情况不详,个体。被告唐爱敏,女,出生日期不详,汉族。被告辽宁超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敏,总经理。被告大石桥市百兴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春凤,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成奎与被告崔发庆、唐爱敏、辽宁超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石桥市百兴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成奎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成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洪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