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8民初3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欧志江与赵春艳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志江,赵春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8民初3197号原告:欧志江,男,1947年2月19日出生。被告:赵春艳,女,1975年2月25日出生。原告欧志江与被告赵春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志江,被告赵春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欧志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给付我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的抚恤金16453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原系翁媳关系。原告之子、被告之前夫欧玉桂于2013年3月9日因交通事故去世。欧玉桂去世后,我每月可以领取生活费。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发的抚恤金,被告领取后至今未给付我。赵春艳认可原告欧志江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但认为欧志江应当先找大队将欧赵洋的地分开后才给钱。本院认为,赵春艳认可欧志江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本院对欧志江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双方均认可赵春艳已经给付2016年1至4月份的抚恤金5000元。抚恤金系欧赵洋与欧志江共同所有,故赵春艳理应将属于欧志江的抚恤金予以返还。根据双方陈述,本院认定赵春艳应付给欧志江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的抚恤金共计1645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春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欧志江二〇一六年五月至二〇一七年三月的抚恤金一万六千四百五十三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赵春艳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欧志江)。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代祖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璀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