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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3民初2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天津市梅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姚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梅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姚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3民初2150号原告:天津市梅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天汐园2号楼3门301室。组织机构代码:78033348-9。法定代表人:张光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辉,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盛娴,该公司员工。被告:姚婷,女,住天津市和平区。原告天津市梅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姚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梅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6元,由原告天津市梅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郝 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华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