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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28执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赵宝智与被执行人关亚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宝智,关亚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28执574号申请执行人赵宝智,男,1978年年5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旬阳县人,城镇居民。住旬阳县城关镇。被执行人关亚梅,女,1980年10月9日生,陕西旬阳县人,汉族,城镇居民,住旬阳县。申请人执行人赵宝智与被执行人关亚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2016)陕0928民初10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050.00元,执行费7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关亚梅无执行能力,经四查,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此案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2016)陕0928执57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 波审判员 周 延审判员 马志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玉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