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105执1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王凯、济南航鑫物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凯,济南航鑫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05执1947号申请执行人:王凯,男,198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被执行人:济南航鑫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二环北路8666号康桥发展中心第三幢四层。法定代表人:杨峰,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凯与被执行人济南航鑫物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限期履行义务,经查询银行、车管、房管、工商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冰执行员  张勇执行员  董青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彬 微信公众号“”